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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新闻《当婚姻走到盡头,女人如何为自己維权?》

来源:银河演员网(本站编辑)   时间:2014-09-27  
摘要:(原标题:当婚姻走到盡头,女人如何为自己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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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孙子麟

  今天是第103个“三八”妇女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我们发布了3个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案例,这些婚姻,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走到最后,夫妻一场,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女人在婚姻里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5万元的婚前保证”

  离婚时能当共同财产分割吗

  1981年出生的罗宋有过一次婚姻。2008年,经人介绍,罗宋认识了王婧,经过一年多的接触,双方打算结婚。

  考虑到罗宋是再婚,王婧要求罗宋给予其15万元作保证。2009年12月,罗宋向母亲借款15万元,出具借条,当日,罗宋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将欠款转到王婧卡上。其后,王婧按揭买了南岸区房屋一套,并登记于自己名下。2010年2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王婧产下一女。

  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王婧怀孕及生产期间,而且罗宋重男轻女,从未照顾女儿,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王婧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罗宋同意离婚,但要求王婧用他婚前给的15万作首付款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审中,重庆一中院准予离婚请求。近日,重庆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罗宋要求分割15万元财产的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中,罗宋给予王婧的15万元虽然是罗宋母亲直接转账给王婧的,但这不改变罗宋向其母亲借款,然后赠与给王婧的事实,因此该15万元应认定为王婧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丈夫有外遇事实财产怎么分

  1994年,40岁的王波和同龄的周蓉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2011年,周蓉从朋友口中得知,王波在经营租赁站期间与他人同居。2011年6月初,周蓉发现王波确实与一名二十几岁的女子同居。当月,周蓉愤然向璧山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据法院调查,王波和周蓉在巫山和汶川均经营有租赁站,并拥有位于璧山县的两套房屋。其中巫山的租赁站为夫妻二人共有,汶川租赁站系夫妻二人与他人合伙经营。法院认为,王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应认定存在过错,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周蓉。据此,法院将巫山租赁站判归周蓉所有,而与他人合营的汶川租赁站归王波所有,其他财产法院也依法予以分割。判决后,王波不服,于是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波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已经查明,王波系婚姻关系中有重大过错一方,该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依法律规定,分割财产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重庆一中院依法驳回了王波的上诉。

  法院为何判男方一次性付12万

  而不是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

  今年31岁的张鹏是一名厨师。他与妻子冯淑是初中同学。2004年5月,两人确立了恋关系,2008年8月份,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3月,小女儿张小琳诞生。但两人仍然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

  2011年10月,冯淑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冯淑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并抚养婚生女,同时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张鹏则同意离婚,但要求自己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准许了离婚请求,并判令婚生女张小琳由冯淑抚养。至于抚养费,法院考虑到张鹏工作不固定且能从婚姻共同财产中分得近15万元等因素,支持了冯淑要求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共计12万元。一审判决后,张鹏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近日,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认为,张鹏是厨师,一审时自述每月收入7500元,但工作不固定,若每月给付抚养费将难以保障孩子的权利,且一次性支付12万元抚养费是从其应分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分割补偿款(近15万元)中予以抵扣。因此,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既保障了女方及孩子的权利,又不会影响到张鹏的生活。

  

  

来源:银河演员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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