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原告胡杨琳代理律师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曹璐 摄(图片转自人民法院报)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熊琳)与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解约后,歌手胡杨琳(艺名胡杨林)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太格印象及该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艺名胡扬琳)诉至法院。
该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胡杨琳诉称,2009年11月,她与太格印象公司解除了《演艺经纪合同》。演艺合同解除后,太格印象即招募了桂莹莹,由桂莹莹以“胡扬琳”为艺名在各种演出活动中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在网络上发布录音录像制品,并在百度百科用“胡扬琳”的词条宣传桂莹莹。
胡杨琳要求太格印象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该公司官方网站及法定代表人赵天野个人新浪微博上以“胡扬琳”为艺名的宣传资料及有关声明;桂莹莹不得以“胡扬琳”为艺名进行演艺活动等,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发布致歉声明;同时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133570.7元。
太格印象公司及桂莹莹辩称:桂莹莹系合法使用“胡扬琳”的艺名。该艺名已于2013年4月由公司注册为商标,桂莹莹于2013年4月获得该公司合法授权使用此商标。桂莹莹使用的艺名“胡扬琳”,与原告胡杨琳的中文名“胡杨琳”、艺名“胡杨林”及外文名、别名等均不相同,具有显著差别。太格印象公司与原告胡杨琳于2009年即解约,解约后其已无权權继续演唱太格印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而桂莹莹是在2013年7月才取得相应歌曲的唯一演唱授权,此后才开始演唱上述歌曲。被告方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