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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新闻《王兴东:《電影产业促进法》应首先促进剧本原创》

来源:银河演员网(演员网管理员)   时间: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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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东:《電影产业促进法》应首先促进剧本原创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点击查看全文)全文公布,其中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第九、十、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认为,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及电影创作适用该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六章58条也对电影的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电影产品赖以生存的“电影剧本”的开发、保护及合法使用,以及尊重剧本和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没有纳入本法。王兴东建议,《电影产业促进法》应就“剧本及创意”专设一章,并涉及“规定电影作品中确保编剧和原创者的署名权”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王兴东:《電影产业促进法》应首先促进剧本原创

王兴东

  从谢铁骊提出电影立法,到我从九届政协连续至今多年提案,终于看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六章58条,规范了电影的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保障都很细致,细到电影院要遵守消防和公共卫生都列入其法。但是,对于电影产品赖以生存的“电影剧本”的开发、保护及合法使用,以及尊重剧本和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没有纳入本法。可以说,“草案”如同一幅从地表以上锯断树干,放弃根本,企图促进树上硕果满枝的漫画,立法思路从根本上违反电影创作生产的常理和规律。

  一、《电影产业促进法》首先要促进剧本原创的繁荣

  我从九届政协提案电影立法至今,公开的“草案”不是促进法,更像电影监管法,《电影产业促进法》首要应该促进什么?

  “有声电影诞生后,电影剧本就自动跃居首要的地位。” (《电影美学》贝拉·巴拉兹)众所周知,电影的一切都是从剧本开始的。美国电影编剧2007年的大罢工,使好莱坞电影产业全面瘫痪的事实,向世人证明了:编剧不干,产业瘫痪,剧本一停,寸步难行。没有文学和剧本原创的发展,就没有电影产业的一切发展。

  在当今版权影响世界,版权创造世界的新经济时代,剧本的版权分娩了电影的版权,电影剧本在电影产业中的法定地位和优先发展前提是不容忽视的,电影制作企业与剧本著作权人的法律关系应该在立法中必须有所规范。

  最近《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第14条:“坚持内容为王、创意致胜,提高文艺原创能力。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注重富有个性化的创造,避免过多过滥的重复改编。”由此,电影立法者应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点扶持文学、剧本、作曲等原创性、基础性环节”的意见。

  一个没有严格保护文学和剧本原创的法律,等于断绝电影产业的源头活水,必然泛滥成为习近平总书记批评的“有高原无高峰,千篇一律,抄袭模仿,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产品乱象。

  文化产业是内容为王,创意致胜,发现决定了表现,发明促进了发展。电影内容的钥匙在于剧本,发明的权利在编剧。时下中国电影大量买外国版权,重新包装,翻拍上映,充分暴露我们电影原创疲软无力,这不应该是中国电影发展的方向。

来源:银河演员网新闻

  世界电影产业的共同危机是缺好剧本,好故事,自主原创是一切知识经济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各国创意产业在激烈竞争,高度维护版权利益已成为残酷的商贸较量。如何促进我国电影产业基础---电影剧本的繁荣,是本法不可忽略的立法内容。

  二、建议“剧本及创意”应该专设一章,涉及以下方面:

  1、应该规定“电影剧本版权授权书”原则

  广电总局在2006年颁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未经剧本作者授权,任何人使用剧本创意都是违法的。《促进法》的第十六条,省略了剧本著作权人“授权书”的原则,有失法律程序。

  剧本的版权是电影的原生版权,是用于立项与融资的根本。只有电影剧本版权的合法性,才能确保电影产品的合法性。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制度是世界版权制度铁打的法定原则。我注意到草案中13次强调政府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同样,没有取得电影剧本授权许可,依然不得使用。立法应该尊重统一性原则,不能只维护政府的许可权而忽视剧本使用的许可权,为保证电影法律严谨性,没有理由忽略电影剧本授权原则。

  2、应该规定电影作品中确保编剧和原创者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人身权。当前电影电视均出现署名混乱无法无序状态。世界电影少有像中国影片在片首冠名那么多的总顾问、总策划、总统筹、总监制、总制片,统统占位于编剧署名之前,编剧和原创者作为电影版权的上位权利人,理应署名在先。而当下中国无论是影片和海报,大量出现抹煞编剧署名,有意将编剧署名淹没在一堆没有独立版权的众人之间,突出明星和导演在影片的署名,甚至导演署名为其个人作品,演员和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他们属于二度创作者。另有怪象,影片署名泛滥,茶水、司机及剧组所有人员,统统署名,百人之多之长若懒婆娘裹脚布,观众是看电影故事的,而不是看名单的。电影署名的混乱无序,淹没了真正的原创作者,看过电影不知道是谁编剧的?有意忽视原创者和首创人,暴露一个民族的文化盲区,立法就是要规范电影的署名序列和署名标准。

  3、依法规定维护原创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电影剧本业经制片者购买完整版权后,未经剧本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另请他人、演员,导演歪曲和篡改其主题。即使转让权利后,原作者依然有权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剧本修改谁说了算?”竟然成为中国高考的试题,说明在中国未经作者授权乱改剧本已成恶习,即使经国家重大革命题材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剧本,在拍摄时随意篡改主题,偷换角色,违反史实,颠倒黑白地胡编情节。演员改,导演改,枪手改,改得面目全非,极大地损害原作者权益和声誉。

  电影立法要遵从《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关于电影的条款,特别是第三款规定电影作品创作的剧本、台词和音乐作品的作者,鉴于严重篡改和恶意歪曲原创者思想和意图的行为,有权要求禁止电影发行放映的权利。可见世界版权法律一向尊重和保护原创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天下没有不需要修改的剧本,但是必须要经原创作者授权,杜绝无限制地谁都可以随意修改剧本的内容和角色,造成中国电影叙事无主的一堆故事垃圾。

  我要指出“草案”中第七条:“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此条款含混不明,哪些属于“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没有具体的权利认定就没有保护的真实对象。而且,草案只强调了“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没有规定“电影在制作中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条文。电影制作中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屡见不鲜,未经作曲家授权而盗用其音乐,未经作家授权而抄袭其小说中的情节,未经编剧授权篡改或者剽窃其剧本内容、未经美术家授权而拍摄其雕塑及美术作品,诸如此类都在中国电影生产实际中屡有发生。因此,第七条只强调“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有失公正。

  4、应该规定原创作者对电影衍生产品的权益

  美国编剧罢工后,争取到影片在手机和网络播放,编剧分得2.5%利润的权利。中国编剧几乎没有得过任何衍生产品的权益,“草案”中回避了源头与衍生的权利,模糊了原创与制片企业的法律关系,原作者对于自己的创意作品,拥有永久性控制权和终极影响力。《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即电影完成后,再改成其它形式的文艺作品及衍生产品等等,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

  英国女作家罗琳创作的《哈利·波特》拥有图书、电影及衍生产品方面的利益,有效地保障了原创者的权益。当她现身于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向世界昭示了一个国家对于原创者的尊崇程度。

  鼓励电影的原创应该成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核心条款。

  5、应该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建立扶持原创剧本的基金

  建立原创剧本申报评审制度,依法资助和鼓励深入生活、开发新剧目,重奖原创者,抵制跟风抄袭,翻旧重拍,闭门造车,提升原创的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是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克服无米之炊的有效出路。

  电影剧本作为可以阅读的文字作品,国家应该支持和资助发表电影剧本的刊物,有利于优质创新剧本的发表权,有利于从文学原本上提升电影创意产品的交流和评选,有利于研究剧本在影片摄制中发生的效果,提升原创和二度创作的质量交流。

  6、电影行政审查应该防范侵害原创者权益

  凡侵害原作者和编剧的署名权,拖欠剧本酬金未付清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 条,电影行政审查对损害利害关系人(原作者)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在不告知利害关系人情况下发放行政许可。凡与制作方引起法律诉讼的,必须待法院判决结果,方能许可通过,避免带有侵权恶迹的电影扩散到市场上;有证据证明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凡抄袭剽窃(包括国外作家)他人创意的情节和内容的剧本,即使影片拍摄完成,也要追究其抄袭剽窃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影片放映许可。

  7、国家应该支持建立电影剧本创意注册中心

  依法保护公民的电影故事创意。国家应支持剧本创意注册中心,既有注册保护也属创意种子库存。另外,在备案立项中,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有为著作权人维护其创意不被剽窃抄袭的义务。

  综上,剧本创作是电影产业链条上首要发展而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因此,“草案”没有对于电影剧本文学创意的法定保护条款,这是不完整的电影法律,不利于调整和规范的电影产业关系。

  提高电影立法的质量,必须贯彻“把权力装入制度的笼子里”,依法保护好文学家、剧作家的创作自由和原创版权,才能孵化成电影产业更多的版权,电影的精品出自剧本的精品,没有吐丝之蚕就没有丝绸之路,没有剧本原创就没有电影产业之路,新中国首部电影法规应该将剧本创意置于首要规范的法定内容,护根才能有果。

    (本文作者 王兴东,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责任 邵希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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