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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新闻《70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千手观音》被诉侵权》

来源:银河演员网(本站编辑)   时间:2014-04-10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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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千手观音》被诉侵权

冼艳芬作品

70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千手观音》被诉侵权

廖娟作品

  58岁行尊状告70岁行尊侵权 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昨日开庭审理该案

  两位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一位是58岁的冼艳芬,一位是70岁的廖娟。这两名老“行尊”,因为都创作了一个“千手观音”,于昨日对簿公堂。

  原告冼艳芬直指,她早在1983年就创作了《千手观音》,但后来廖娟“剽窃”了她的作品,制作了七个外观几乎一模一样的“千手观音”,去年廖娟的作品在香港拍卖后,她还在佛山本地的一档古董类的电视节目中,声称《千手观音》为她所作。对于冼艳芬的指责,廖娟的律师表示,其实《千手观音》只是廖娟“参与创作”的,是当年她在石湾美术陶瓷厂(现为佛山美术陶瓷厂)的职务作品。案件昨日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张槎法庭开庭,冼艳芬出庭参加庭审,廖娟则没有到庭。

  原告索赔22万多元

  冼艳芬表示,陶瓷微塑挂盘《千手观音》是她于1983年创作完成的作品,后来数十年间曾获得多项荣誉。

  1986年前后,她发现廖娟模仿她的作品,制作了多个几乎一模一样的《千手观音》。为此,她在1998年前后还到石湾美陶厂反映过情况,后来事情不了了之。

  不过,去年发生的事却触碰到了冼艳芬的神经。首先是她发现香港某拍卖行拍卖了廖娟的《千手观音》,其后廖娟在佛山当地电视台的一个古董类节目中介绍该作品,并称为其自行创作完成。在节目中,廖娟的确十分详尽地描述了她创作千手观音的过程,还表示如果要再制作一个类似作品,她将收30万元。

  于是,冼艳芬将廖娟告上法庭。冼艳芬的请求包括四项:分别是要求廖娟停止侵权、登报致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227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原告告错人了

  廖娟同样是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上世纪90年代,她在石湾美陶厂的“山公”车间工作。所谓的“山公”,就是指陶瓷艺术中比较细致的工序。各种证据显示,她在1992年至1994年间,一共在石湾美陶厂内制作了7件《千手观音》作品,而这些作品与冼艳芬所制作的作品内容一样,而且同为陶瓷微塑挂盘。

  她表示,制作《千手观音》的过程极为艰辛,三个人一起做也要近三个月才能完成。作品完成后,她也全部交由美陶厂,最终由美陶厂向客户交付了千手观音。

  相同:冼艳芬的律师称,两个《千手观音》作品均是以圆形的陶瓷画盘为表现形式,观音的左右下侧有护法神脚踩祥云,背景有一千只手,手造型各异持不同法器,特征非常一致。

  不同:“相对原告的作品,被告所经手的《千手观音》的手的变化更为丰富。”廖娟的律师称,从细节上看,两个护法所站的祥云、手持的兵器以及背景色均有较大的差别。

  庭审焦点

  焦点一:

  诉讼是否已“过时”?

  由于冼艳芬在1998年前后就曾向石湾美陶厂反映情况。因此,被告指出,冼艳芬至今才起诉,早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冼艳芬的律师则称,冼艳芬去年发现廖娟公然销售其侵权作品,并在媒体上公然声称自己是作品的作者,实际上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时限应该重新计算。” 被告则回应,著作权的侵权是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依据的,并不是以语言表达作为依据。

  焦点二:

  谁才是真正作者?

  廖娟的律师称,冼艳芬的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应属于单位所有,冼艳芬无权以自身名义主张权利。“1983年时,冼艳芬供职于石湾陶瓷研究院,她是在研究所的组织下,利用研究提供的资金、设备及资料等条件创作的,其著作权应属于研究所所有。”

  冼艳芬则明确表示,作品完全是利用她的业余时间完成的。其律师还表示,《千手观音》并非单位的任务,也没有由单位提供相应支持。

  庭审中,廖娟方面还试图证明,她的《千手观音》也是廖娟本人的“职务作品”。

来源:银河演员网新闻

(责任 刘鲲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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