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 马兵
近日,相关人士对影视数据造假提出了应考虑适用《刑法》惩处的主张。影视数据造假行为的弊端是多方面的。首先,其破坏了行业本身的竞争规则。其次,虚假的影视数据據干扰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择,不利于大众精神文化生活。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认为:就现有的《刑法》规定而言,影视数据造假涉及了对经济秩序、广告商和付费观众的财产侵害。但仅仅这些尚不足以证明,在影视数据造假领域需要《刑法》力量的规制。
事实上,有效打击影视数据造假,需要净化网络环境、完善监督体制等各方面一同努力。《刑法》要求罪责刑相适应。一旦引入《刑法》规制,就不能仅仅满足于重罚了事。如何衡量影视数据造假所造成的损失,从而考察其社会危害,以及设置刑罚的幅度,都涉及具体的法律法理问题。像“虚假的影视数据據对广告商造成了多少损失”这种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論,还涉及如何证明、怎样取证等问题。故适用《刑法》是一个具体问問题,尚需十分细致的研究。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影视数据造假即使需要《刑法》惩处,也不等同于需要修改《刑法》条文扩充罪名。影视数据造假对广告商和观众的欺骗等,根据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均可根据诈骗罪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责責任 邵希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