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银河演员网,  »会员注册/登录 手机版|APP下载|本站导航|设为首页
银河演员网LOGO
演员新闻新闻首页|演员新闻|影视新闻|综艺新闻|八卦搞笑|今日更新|新闻月榜|新闻总榜

演员新闻《评:拍卖商業交易中的物权与人权》

来源:银河演员网(本站编辑)   时间:2014-05-15  
摘要:
欢迎圈内人士新闻投稿“[email protected]”,或者登录本站自己发布演艺相关新闻。

  原标题:拍卖商业交易中的物权与人权

  国学泰斗级大师钱钟书生前有许多师友门生交往,其中曾经有一位李国强。交往时互相融洽,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曾有书信百余封寄给李氏,在过去没有电话更没有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时,书函信札是主要交往手段。尤其是出自于已经去世的名人的书函信札,自然就有了文物艺术品的价值。于是,就有了李氏某日心血来潮看中这批本来真实记录双方交往的珍贵文献的钱财价值,并将之在2013年5月送到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上拍。对送拍者而言,可以把家中闲置之物換一大笔钱;对拍卖行而言,这样一批独一无二的珍贵文献,当然是求之不得,可以极大提高拍卖会的社会关注度;对于买家而言,能得此无可重复的上好藏品,当然也是一件大好事。看起来当事三方都乐意的好事,外人似乎无法置喙措辞雌黄其间而已。

  但这当事三方却忘了还有另一方:钱钟书家属这一方。听闻此事,已故钱钟书夫人著名作家杨绛以耄耋高龄,先是要求中贸圣佳撤拍此批书信。中贸圣佳自然不愿意放手这批好东西;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也是在社会舆论支持下,杨绛并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我最初看了相关报道后,曾认为在目前的司法法律环境与社会人文氛围下,杨绛老先生的胜诉率不高。因为这批书信的所有权即物权已不是钱家与杨绛,既已寄出他人,从法律上说,如何处置已是他人之事,与杨绛无关了。尽管我对这种置过去交谊換成钱财的利欲熏心做法十分不屑,有如我经常在画廊、拍卖会上看到过去我出于友谊赠人的书画作品被受赠人本人拿去拍卖收钱十分厌恶。但作品既已出手,物权已属他人,再不满也只能徒喚奈何了!

  殊不料,2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判决杨绛胜诉。中贸圣佳拍卖停止书信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费10万元,中贸圣佳与送拍李某停止隐私权侵权行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李某并须以侵权行为向杨绛公开赔礼道歉。这一判决,令我大感意外,并感叹于今日司法观念之进步,可谓有标志性意义。

  从诉讼官司看,拍卖物品是物权(财产权),而隐私权关涉人权。既是拍卖物纠纷,当然以物权归属为第一考量因素。我原本以为杨老先生胜诉率不大,其理由亦在于此。但此判例则在物权上提出一个隐私权(人权)的问题,并以人权高于物权、隐私权高于财产权作为判案标准,实在是令人耳目一新,不得不钦佩审案法官具有充沛的人文情怀和更高的法治精神。这样的成功判例,在现在司法公信力严重不足的法律界,实在是太凤毛麟角了。

  如果不是私信交往,仅仅是书画艺术品,获赠后转手换钱牟取暴利,虽然在品德上有大亏欠,但在法律上并无漏洞——你既知道这是不靠谱的牟利小人,那为什么要赠送他?既然你赠送了,他非偷非抢,再怎么“小人”至少在法律上与你无关了。但书信私函却不一样,其中叙事记人之处议论批评,会涉及很多人与事,作为发出者的钱钟书与杨绛还有女儿钱瑗,会与特定对象如李某谈及但却不愿意让社会公众知道或另外的特定人群了解自己态度去取,如果不尊重发出者的意愿擅自公开而且还以此换取钱财,以隐私权著作权去制裁之,合理合情合法。这就有如在过去,私拆信件偷看即使在母女间也是违法;在现在,偷看他人手机微信短信也被指为不道德一样。

  只有在若干年之后——如出版界的版权权益保护期年限是50年,国家档案解密期限也是50年。据说英法欧洲是30一60年;在一定期限过后,即使是私信函札也可以公开而没有禁忌了。比如前几年藏在美国胡佛图书馆的蒋介石日记公开解密,即是循此之公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渉世利害相关者已至少隔了两代,对任一方都不会造成损害。这样的规定,其中也充满了健康向上的人文精神的指引。

  拍卖行和收藏家,在过去可能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拍卖即使是艺术品的商品,物权(财产权、所有权)第一,是人人皆能理解之事;但现在却有一个更高的人权(隐私权)的衡量,谓为是社会法治的进步,不亦宜乎?

来源:银河演员网新闻

(责任 王蔚 )

1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本站推荐新闻
  • 推荐演员
  • 推荐影视演员表
  • 推荐艺人招聘
  • 推荐黄页
  • 推荐角色
  • 推荐商机

Copyright © 2013-2014 银河演员网(演员表,演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信息:浙ICP备11036167号-2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