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在我区举办电影节(展、周、季)活动的各项事宜。
通知要求,凡在我区举办的电影节(展、周、季)活动、拟参展的国产影片,须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拟参展的境外影片须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廣电局审查通过后,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批准;举办单位应遴选内容健康,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较高的影片参加电影节(展、周、季),统筹安排,加强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电影节(展、周、季)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举办单位应在电影节(展、周、季)结束后30日内,将活动情况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备備案。
通知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在区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周、季)的,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周、季)的,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萬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