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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新闻《编剧集体吐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如不改》

来源:银河演员网(本站编辑)   时间: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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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日讯 (记者 邵希炜)2日下午,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稿)(以下简称“第三稿”)征求意见研讨会,在中国现代文学馆举办。该活动吸引了超百名编剧以及法律专家的参与。著名编剧宋方金、闫刚、余飞、汪海林分别以《修改的剪刀不能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我们不许可在修改法中剥夺使用剧本的许可权》、《被颠覆和直接的摄制权》以及《本末倒置违反科学规律的法条不是好法律》为题,逐条对第三稿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做总结陈词。他发表了《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索回修法被削减的权利》的演讲,从《著作权法》的修法的过程来评价修法内容。

编剧集体吐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如不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在会上发言 中国经济网记者邵希炜/摄 

  剧本不再是“文字作品”第三稿仅出现一次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第三稿第三条指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据统计,在第三稿中,“制片者”共提到6次,“表演者”共提到20次,而“编剧”和“剧本”都只提到1次;此外,《著作权法》中,涉及“表演者”的权利条款共有433个字,而在第三稿中增加到了687个字。王兴东称:“竟如此吝啬,让编剧的智力成果隐藏在一个莫须有的‘等’中!”

  王兴东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在国际上,剧本纳入著作权法是有理可循的,剧本也是电影版权经济的核心版权。日本著作权法第十条写道:“本法所说的作品,大致可举例如下:(1)小说、脚本、论文和讲演等语言的作品”,其中“脚本”即指剧本。此外,《伯尔尼公约》也将剧本列为保护对象。多位编剧希望,可以将剧本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编剧权利扩大?不希望以牺牲核心权力来扩大边缘权利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在第三稿中,“剧本授权许可”被删掉,编剧原来拥有的“摄制权”被取消并被归并到“改编权”。这意味着,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时,只能授予“改编权”,即制片者和导演、演员们即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的结构、主体和人物关系。

  有人说,摄制权并入改编权之后,权利范围扩大了。对此,编剧余飞表示:“今天,我们在这里呼吁,并不是要求缩小我们的权利范围,而是要明确我们最重要的‘摄制权’!如果明确了摄制权之后,还有你们所说的扩大的权利范围,你们仍然可以在改编权或其它权利里面再度体现!我们不希望以牺牲核心权利来扩大某些边缘权利!”

  另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现行《著作权法》中列出的著作权人17项权利,还被整合成了13项,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4项权利不再单独列出,而是被并归到其他条款。

  编导顺序调整 导演将越位编剧 成“第一作者” 

  在第三稿中写道:“电影、电视剧等是挺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以及专门为是挺作品创作的音乐作品的作者等”,这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这在编剧界再次引发争议和不满。

  王兴东认为,这不仅仅是反科学的,也是反实践的,甚至是违反《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文学原创作者享有中继控制器作品的权利的原则。他说:“仅中国实践而言,剧本是具有独创新的版权,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制作,导演仅仅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也就否定导演无权超越编剧而成为第一作者。”他表示,“第三稿突然有意让导演越位,有一种被暗箱操作欺骗的感觉。”

编剧集体吐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如不改来源:银河演员网新闻

  会议现场,著名编剧宋方金(左一)、王兴东(左二)、余飞(左三)在聆听发言 中国经济网记者邵希炜/摄

  编剧集体发声:这样的法律,还不如不改 

  编剧宋方金表示,目前编剧的处境最为复杂,他们有很多“恶婆婆”,例如制片人、导演等等。而《著作权法》是编剧最后的屏障。

  编剧余飞表示,如果不想增加编剧的权利,还不如维持现状。他说:“要增加权利,就在不消减原有权利的基础上增加!如果不想增加,那就保持现状!我们在现状之下已经维持了平衡,我们有能力保护自己!如果法律的修改不能提供更好的保护,对不起,我们拒绝这种修改!”

  编剧闫刚则表示,剧本是一剧之本,是编剧的领土,编剧必须对自己的剧本拥有绝对主权。他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如果编剧无法行使作品的许可使用权,那么这样法律还不如不改,原地踏步也比倒退要强。”

  编剧汪海林则说:“我们承认导演在电影中非常重要,我们也欢迎导演成为影视作品的作者,尽管这对于传统的“作者”概念进行了颠覆。我们愿意接受草案的第二稿,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我们也愿意接受目前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说,不改更好。“

  最终,参会的编剧们以剧本著作权人的名义,希望索回应有的以下权利:第一,“剧本”明确列入“文学作品”;第二,明确剧本的许可权和支付报酬权;第三,不许颠倒视听作品作者的列举顺序和署名权;第四,全权保障剧本单独使用的权利;第五,不能取消摄制权;第六不能取消修改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这并不是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就编剧维权开展的首次活动。早在去年两会上,王兴东会长就在一份近5000字的提案中指出,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取消“剧本授权许可”、“摄制权”等等,都削减了原作者的权益。王兴东告诉中国经济网记者:“这个草案一旦通过,就意味着剧本交给制片人拍摄,只能任由其改编。这非但没有达到保护原创的目的,反而会削弱原创应该享有的权利,把中国影视产业推向无人坚守原则、山寨遍地的境地。只有用法律形式保护好原创,才能拥有更多的自主产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在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中写道:“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应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编剧们希望,在对编剧相关权益的立法方面,应该更广泛地听取行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阳光立法,不该让歧视编剧原创的非法律专家出声。一切从事和热剧写作和教学的公民,一切从事知识产权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对修法和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宪法赋予的批评权。

编剧集体吐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不如不改

(责任 成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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