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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新闻《内行看门道:律师挑热播法律剧《離婚律师》刺》

来源:银河演员网(本站编辑)   时间:2014-08-13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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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热播剧法律漏洞真不少—— 武汉“离婚律师”挑《离婚律师》刺

  电视剧不但能给观众带来一场视觉盛宴,而且在娱乐观众的同时也能起到传播常识的作用。《离婚律师》就是寓教于乐,姚大嘴和吴秀波饰演的律师们在剧中的嘴皮子功夫了得,让观众充分过了一把“律师瘾”。然而,记者注意到,剧中有不少法律常识方面表述不太精准的地方,并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维维、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郭纪东,请他们从法律的角度为电视剧挑刺。这几位律师都曾接过不少离婚官司,可谓武汉的“离婚律师”。

  情景一

  离婚时,过错方要净身出户?

  剧情介绍:

  吴秀波饰演的池海东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对话:“咱们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在婚姻中的过错方,可以少分甚至于不分财产”。

  律师解读:

  何为过错?《婚姻法》仅在第四十六条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因一方重婚、同居、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前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从未规定婚姻当中的“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综上可知: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婚外情或者是与他人发生一夜情、暧昧短信等等情形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重婚”和“同居”可以构成婚姻中的过错,而“婚外情”则不能算作法律规定的过错赔偿情形。

  情景二

  基本法律概念混淆

  剧情介绍:

  姚晨饰演的律师罗鹂在介绍业务过程中,提到“我们一直打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比较多,那我们律师事务所呢,是最近才开辟民事案这项业务”。

  律师解读:我国法律仅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类。民事案件本身包含经济案件。

  情景三

  自造“事实离婚”概念

  剧情介绍:

  罗鹂代理一起案件,案情是夫妻双方十年前签了离婚协议,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也没有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确认十年前已经离婚,要求法院判决办理离婚手续。罗鹂在庭审中称“被告已经离开家十年,他们已经是事实离婚”。

  律师解读:1、中国法律没有事实离婚的概念,罗鹂所述无法律依据。2、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前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因此,私下签订离婚协议不等于离婚。3、据《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只有这二种方式的离婚才有效。

  情景四

  非法偷录不得当定案依据

  剧情介绍:

  池海东自身的离婚案,姚晨扮演的罗鹂作为池海东妻子的代理人跑到他家里偷录作为证据。律师还在女事主家里加装间谍器材与手机同步,以获取证据。

  律师解读:举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该剧的证据一大特色就是律师狗仔队式偷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外,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非法使用暗藏式窃听器等专用间谍器材偷录偷拍的证据,无论是否属于诱惑取证,均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非法无效证据。

  这种证据不能采信!

来源:银河演员网新闻

(责任 徐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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