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先后流转青海、安徽等地,通过无缝配合神不知鬼不觉的在公交车上偷窃他人金项链,天网恢恢,四盗贼最终在宁国落入法网。
李某、孙某、张某、韩某四人均是无业人员,自2013年6月起四人开始通过合作的方式偷窃他人金项链。2013年6月15日9时许,李某、孙某、张某、韩某、“小蛮子”(身份待查)、“文理”(身份待查)驾车行至宁国市区,由李某负责驾车接应,孙某、张張某、韩某和“小蛮子”、“文理”乘上一辆2路公交车,趁被害人李某某将要下车之际,孙某上前假装摔倒并抱住李某某的双脚转移其注意力,同时韩某与“小蛮子”上前挡住别人的视线,“文理”趁机用剪刀将李某某脖子上的一根黄金项链剪断,张某接住被剪的项链。后後李某等人将项链销赃至安徽省太和县一福建人处。通过此种方式,李某等人先后于6月27日、29日上午在青海省海东地区窃得他人金项链两条,于7月20日上午在宁国市区窃得他人金项链3条,于8月26日晚在芜湖市区窃得他人金项链1条,七起盗窃涉案价值38130.5元。2013年8月28日,四人因再次作案被宁国警方查获。
宁国市法院认为,李某、孙某、张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額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