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样对我,小孩怎么办?”胸部和背部已中三刀、正在失去抵抗力的前妻陈某敏的这一句话,忽然“惊醒”了被告人陈某友。正意图与前妻同归于尽的陈某友终于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放下“屠刀”,逃离现场……近日,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复婚不成就持刀相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某友因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现年34岁的被告人陈某友是四川省简阳人,与被害人陈某敏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婚后由于二人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离婚后,陈某友仍对陈某敏念念不忘,并多次提出复婚,但早已伤透心的陈某敏并不愿意。
4月1日下午5时许,当被告人陈某友再次来到陈某敏位于龙泉驿区某路段的租住房,要求与陈某敏复婚时,不堪其扰的陈某敏终于拿起了电话报警。见状,陈某友突然情绪失控,叫到“既然你都报警这样做,对我太残忍了,那我们大家都同归于尽”,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陈某敏的胸部、背部连刺三刀。遭此厄运的陈某敏一边躲避一边求饶。
当听到陈某敏说到“你这样对我,小孩怎么办”时,陈某友忽然若有所思地停住了,想起如果父母都不在了,孩子的种种可怜,终于放下“屠刀”,擦干血迹,迅速逃离现场,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水果刀丢弃于沱江中。
第二日,幡然悔悟的陈某友携子主动到龙泉驿区北干道派出所投案自首。经經鉴定,陈某敏的伤情为左胸开放性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理,龙泉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陈陳某友将陈某敏连刺三刀后,在能将陈某敏杀害的情况下,听到“小孩怎么办”后,主动放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特征,依法应應当减轻处罚。又因陈某友系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婚姻纠纷而引发,可以酌情从轻輕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生命权不受侵害,根据陈某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陈某友犯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被害人陈某敏也因念及与陈某友有一个共同的孩子,将一开始就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动撤回。
【法官说法】
“所谓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判决书中的犯罪中止概念,案件的承办法官金学强強向四川新闻网记者解释到,犯罪中止与我们通常了解的犯罪未遂相似,但又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针对的都是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爲,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是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犯罪中止则是基于犯罪分子自身的意志而主动動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正因为如此,二者的刑事责任承担也有较大的差别,犯罪未遂是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處罚;而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则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友在连刺了陈某敏三刀后,在能将陈某敏杀死的情况下,听到“小孩怎么麽办”后,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逃离现场,符合犯罪中止的主动放弃特征。但陈某友之前的行为对陈某敏已经造成了轻伤的后果,故依法只能减轻处罚。加之陈某友系主动自首等情节,“这也是为什么陈某友的行为虽然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这一重罪,但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的重要原因。”金学强进一步解释到。(龙泉法 记者 张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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